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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进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66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进欢,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进欢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文文出庭支持公诉,陈进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进欢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五村振盈网吧上网,趁被害人郭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面的一部苹果iPhone6S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盗走。后陈进欢在火炬开发区纬创资通(中山)有限公司五厂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上述手机。归案后,陈进欢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缴获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进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进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陈进欢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进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黎姗姗沈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