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潘学利与李云贵、李广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学利,李云贵,李广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140号原告:潘学利,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李云贵,男,194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李广阔,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学利与被告李云贵、李广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潘学利于2017年4月6日以已与二被告私下达成合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学利撤回对被告李云贵、李广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原告潘学利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晶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