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10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康停公民身份号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康停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302执10001号被拘留人:高康停公民身份号码:×××0818本院在执行李士亮与高康停、刘连华(2016)浙0302执1000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高康停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