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祥勇、郑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祥勇,郑苹,张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1604号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新民路北十八幢一楼。被告张祥勇,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郑苹,女,1972年12月21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张艳,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祥勇、郑苹、张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8日立案。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告知应当缴纳诉讼费通知后,其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太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诵(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