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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6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重庆陵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陵盾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009号原告:重庆陵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龙安村。法定代表人:张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雨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来鹿寺。法定代表人:陈近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陵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陵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佰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陵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行为系其行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陵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陵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毛昱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