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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183杨正东与金湖海润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正东,金湖海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湖海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献宁。上诉人杨正东因与被上诉人金湖海润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1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正东于2017年4月1日以需调取相关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正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正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于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赵骏飞代理审判员  孙志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潘春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