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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海秀娟与吴天仁、陈自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秀娟,吴天仁,陈自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728号原告:海秀娟,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三社**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53XX****XX。被告:吴天仁,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八社,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80XX****XX。被告:陈自其,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一社,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9XX****XX。原告海秀娟与被告吴天仁、陈自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海秀娟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秀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秀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海秀娟负担。审判员  姜干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