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汪朝兴、龙游县佳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朝兴,龙游县佳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汪朝兴,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花园A区。被执行人:龙游县佳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广和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楼国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朝兴与被执行人龙游县佳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09)衢龙商破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龙游县佳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浙衢民执字第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晓龙审 判 员 傅建丰代理审判员 魏建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利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