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吴祥林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祥林,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祥林,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柱,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号。再审申请人吴祥林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南京长途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3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祥林申请再审称:一、长客公司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程序违法。长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将理由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违反集体合同约定。二、申请人不存在长期旷工的事实。2013年11月19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50余名劳动者将长客公司在近20年的用工中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和瞒报社会保险基数、不发放加班工资、不发放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发放高温费的违法行为向南京市人社局进行了举报和投诉,申请人一直在劳动岗位上班,至今没有间断,长客公司通知申请人上岗,逼迫申请人在其单方面填写好的劳动合同书上签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劳动者合法利益未进行保护,相反保护了长客公司的违法行为。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长客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公示通知、公示内容截屏及照片等证据,吴祥林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长客公司在一审中还提交了管理制度公示的通知。故长客公司已将《员工奖惩实施办法》通过集团公司网站对外公示,且已经组织员工集体学习,对全体员工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长客公司在《员工奖惩实施办法》中已明确规定30日内旷工累计达到或超过3天,12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到或超过5天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长客公司应与吴祥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2013年12月13日在一审法院举行的执行听证会上,长客公司明确要求吴祥林在2013年12月20日前到单位报到上班,此后,长客公司又通过邮政专递、报纸公告等形式,要求吴祥林到公司报到上班,并告知了吴祥林相应的法律后果。吴祥林以受到逼迫为由证据不足,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严重违反了长客公司的规章制度,因此长客公司在征询工会的意见后解除与吴祥林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其主张按照集体合同约定长客公司应在30天前将理由通知工会,但该事由并不能导致长客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综上,吴祥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祥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 洪审判员 王 芬审判员 秦岸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万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