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商敬保与黄连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敬保,黄连合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636号原告:商敬保,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黄连合,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本案原告商敬保与被告黄连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敬保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连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敬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商敬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西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