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8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方江辉、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江辉,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825号之二申请人:方江辉,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都大道中段3298号。机构代码:91340700151231316G。申请执行人方江辉与被执行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7)皖0705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江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皖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55406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耀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