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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与阳泉恒信立达运输有限公司、史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阳泉恒信立达运输有限公司,史志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初1483号原告: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市常安镇小常安村。法定代表人:周立宾。被告:阳泉恒信立达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荫营镇杨树沟村。被告:史志军,男,汉族,1981年9月6日,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地址:阳泉市城区桃北东路半山写字楼6-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恒信立达运输有限公司、史志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0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藁城市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新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