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合肥大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大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大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路168号国强钢材市场1幢4号。法定代表人:孙振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金吉祥,总经理。上诉人合肥大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合肥大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8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钱爱民审判员 陆文波审判员 温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斌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