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与被告黄海波、张立军供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黄海波,张立军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389号原告: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李志,职务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阳,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黄海波,男,年龄不详,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被告:张立军,男,年龄不详,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与被告黄海波、张立军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九龙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承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葛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