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6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西安市碑林区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少华、陕西华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碑林区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少华,陕西华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6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少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华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碑林区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少华、陕西华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对陕西华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新城区炭市街北段东侧房产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办公用房一套委托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未交易成功,第三次拍卖底价为22.9568万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接收流拍房产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陕西华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新城区炭市街北段东侧房产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办公用房一套作价22.956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借款22.9568万元,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鑫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党 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