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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岑凤珍与底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凤珍,底威,赵小明,贾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岑凤珍,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执行人:底威,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赵小明,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贾永杰,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岑凤珍与被执行人底威、赵小明、贾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底威于2017年3月27日对(2016)内09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文堂审判员  赵宏伟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新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