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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轩焱、郑州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轩焱,郑州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525号申请人轩焱,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郑州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与桐柏路口凯旋门A座2708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轩焱诉申请人郑州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轩焱与申请人郑州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郑州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2日收到申请人轩焱支付的购房款35万元,申请人郑州天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4月10日前协助申请人轩焱办理位于郑东××楼××单元××号《豫(2016)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34857号》房屋的过户手续。申请人轩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镐朝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