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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涿州市招儿广告有限公司与华城世纪房地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招儿广告有限公司,华城世纪房地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37号原告:涿州市招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鸣泽街。法定代表人徐晓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城世纪房地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丽。原告涿州市招儿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城世纪房地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涿州市招儿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涿州市招儿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涿州市招儿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