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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宏轩与卢连勤、张利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轩,卢连勤,张利学,张冬梅,王世卫,刘宏轩,卢连勤,张利学,张冬梅,王世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1801号原告刘宏轩,男,汉族,1964年3月18日出生,住孟津县。被告卢连勤,女,汉族,住新安县。被告张利学,男,汉族,住新安县。被告张冬梅,女,汉族,住新安县。被告王世卫,男,汉族,住孟津县。原告刘宏轩诉被告卢连勤、张利学、张秀荣、郭志英、张冬梅、王世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被告住址,无法查找到被告并进行送达,经告知原告后,原告至今仍未能提供被告具体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宏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 鹏审判员 孙岩冰审判员 郭洁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