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廖某某与被申请人温某某、周某某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某某,温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财保19号申请人:廖某某,女,汉族,住威远县。被申请人:温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被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申请人廖某某与被申请人温某某、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温某某、周某某银行存款57万元。经审查,申请人廖某某应提供担保却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廖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顾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