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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廖某某与被申请人温某某、周某某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某某,温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财保19号申请人:廖某某,女,汉族,住威远县。被申请人:温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被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住威远县。申请人廖某某与被申请人温某某、周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温某某、周某某银行存款57万元。经审查,申请人廖某某应提供担保却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廖某某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顾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