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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廷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11刑初16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廷东,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2015年1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监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廷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卫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廷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王廷东在新乡市牧野区建北四路一棋牌室内,在被害人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豫G×××××的黑色菲亚特轿车开走,后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杨某。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在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72959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廷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廷东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王廷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零时许,被告人王廷东在新乡市牧野区建北四路一棋牌室内,在被害人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李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豫G×××××的黑色菲亚特轿车开走,后将该车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杨某。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在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72959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廷东的照片、户籍证明及身份证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廷东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王廷东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告知书证实,被告人王廷东于2015年1月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3、证人梁某与被告人王廷东微信聊天截屏证实,两人通过微信软件聊天的内容。4、行车证复印件、购置汽车相关手续、李某身份证复印件、李新泉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盗车牌号为豫G×××××的车辆确系被害人李某的父亲李新泉所有。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廷东在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9月13日期间为刑事拘留在逃状态。6、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损失计算书、赔付协议暨权益转让书、太平洋保险车辆保险单证实,李某投保的豫G×××××型号为广汽菲亚特的机动车因被盗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李某赔付73477.03元。7、新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的监控照片证实,被盗车辆行驶方向及地点。8、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13日15时许,涉嫌盗窃罪的上网逃犯王廷东在林州市凯运宾馆305房间被林州警方抓获并于9月14日移交至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在到案的过程中,王廷东能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9、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标的物为菲亚特小型轿车,于2016年7月14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柒万贰仟玖佰伍拾玖元整(72959元)。10、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廷东辨认出2016年7月13日晚上和其在一起的王某1的情况。11、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车辆被盗现场位置及周边情况。12、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3日17时30分左右,其和王廷东、李某晚上一起在新乡市红旗区一饭馆内吃饭,吃过饭后,当时其另一个朋友李某喝了些酒没法开车,让王廷东开着李某的车把李某送回家,后来知道王廷东把李某的汽车偷开跑了。1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3日23时许,王廷东给其发微信称有一辆菲亚特轿车想抵押但车主不在,其称车主不在办不成,后来王廷东就没有再说这件事。2016年7月15日下午,宋某给其打电话称王廷东将他朋友的车偷开走了,之后其就联系不上王廷东了。1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李某的妻子,2016年7月13日23时,李某带着一名年轻人一起到其丈夫开的棋牌室,凌晨2时左右其出门时发现车与车钥匙都不在,当时李某在睡觉其就拿着李某的手机给一个手机联系人名为“小东东”的打电话。接电话的是一名女子称一会儿就回去,后来就联系不上了。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李某的朋友,2016年7月13日晚其在棋牌室打牌,李某带了一个男的过来进屋打牌了,后来这名男子就一个人出去了,其晚上11点多就走了。过了两三天其听说李某的车丢了。16、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3日晚,其在建北四路棋牌室打牌,23时许李某带着一个男的过来了并进屋打牌,过了十几分钟该男子打着电话走了,其隐约看到该男子在放车钥匙的墙边晃悠了一下。1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王廷东的姑姑,家里有别人开的牌场,2016年7月14日凌晨王廷东打电话称去打牌,过了有半个小时,王廷东开着一辆轿车到了其家就开始打牌了,打牌前王廷东跟一个叫“永远”的人商量好,“永远”先借钱给王廷东,赢了就把本钱还给人家,输了钱就把车给人家,打到大概两三点钟牌场结束,王廷东一共输了三万元,后又借了“永远”一万元,联系了另外一个牌场,过了有二十分钟打完牌王廷东和其打的走了。18、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14日凌晨,“合梅”称其有个侄子王廷东想来上场赌博没有钱,说他去年买了一辆车能抵押,后来建斌借给王廷东一万元,杨现红后陆续借给了王廷东二万元,其老板李某1借给王廷东一万元,王廷东给其打了一张四万元的借条并把车抵押了。19、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13日其去参加朋友聚会,其因喝酒没法开车,其哥宋某便让没有喝酒的“东东”送其回家,到其住处后,车钥匙挂在外屋墙上,其和“东东”一起到里屋打牌,过了约有十几分钟“东东”从屋内出来,其玩了有半个小时左右就去睡觉了,到了次日十点钟其睡醒后发现其的车不见了,也联系不上“东东”了,给“东东”打电话“东东”关机。其的车是一辆黑色菲亚特轿车,车牌号为豫G×××××,车主系其父亲李新泉。20、被告人王廷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7月13日17时许,其与宋某一起去参加朋友聚会,饭局结束后,李某将车钥匙给其,让其开车送他回家,到了建设路路北一个棋牌室,二人进去打牌了,当时李某让其拿着车钥匙称一会儿让其开车送他回家。其也想打牌但是没有钱,其就把李某的车开走了,想抵押了钱去赌博,赢了钱再还回来。其给一个叫“合梅”的打电话,“合梅”称自己在场上玩,其跟“合梅”说想去赌钱但是没有钱,“合梅”问其怎么来,其说开车,“合梅”就让先过去,并同意给其拿点钱。到赌场后其向一个叫“永远”的男子陆续借了四万元后输了三万元,并在赌场散场后把车抵押给了“永远”。这个赌场散场后其跟“合梅”又到古固寨一个赌场,输了两三千元后其找了一个澡堂睡觉了。2016年7月14日的下午,其又到“永远”的赌场上玩并把剩下的钱输光了。后其没有回家并四处借钱直至被抓获。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廷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王廷东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廷东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廷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廷东的缓刑部分。合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宝峰代理审判员  郭 方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赵茹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