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3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孙艳玲与史学会支付令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玲,史学会,胡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28号之一申请人执行人孙艳玲,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史学会,男,1952年出生,汉族,住陵县粮食局。被执行人胡玉香,女,1953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督51号支付令,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玉香名下的银行存款壹万壹仟壹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