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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执17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章春光、陈友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春光,陈友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2执17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春光,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张夏薇,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友铭,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章春光与被执行人陈友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123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章春光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执179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进审 判 员 蓝  大  川代理审判员 郑  彩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燕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