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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魏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魏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343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居民,现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魏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全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