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魏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魏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343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居民,现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魏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魏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庞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全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