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富邦航运(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全能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富邦航运(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全能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现代商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304号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财富中心2-2602室。法定代表人:张金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富邦航运(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中信银行大厦1602-1603室。负责人:江静伟。被告:全能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CompleteCarrier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佐治亚州奥尔巴尼湖滨公园环路2334号(2334LakeParkDriveAlbany,Georgia,USA)。第三人:现代商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昌乐路258号东南物流大厦9楼901-902室。法定代表人:梁东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全忠,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兵,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邦航运(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全能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现代商船(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两被告与其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23元,减半收取计13611.5元,由原告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建新代理审判员 童 凯代理审判员 吕辉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郑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