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04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赵江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7104刑初1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赵江,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黑齐铁检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赵江从大庆站乘上哈尔滨西至加格达奇的K7049次旅客列车去往九三站,座席号为13号车厢56号。次日1时许,赵江来到旅客较少的15号车厢,趁被害人旅客冯某躺在25至27号座席上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左侧裤兜内钱包盗出,将钱包内的人民币458元及若干票据盗走,藏匿于右脚鞋内,后将钱包扔在冯某所处座席下方。当日1时30分许,冯某睡醒后找到钱包,发现钱包内财物被盗,立即向乘警报案。乘警经侦查,在15号车厢内将赵江抓获,并查获被盗财物。归案后,赵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款、赃物被依法收缴,已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火车票、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赃款、赃物照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赵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款、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已返还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客观上减小了社会危害,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江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江退赔被害人冯某人民币四百五十八元(已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温宇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赵 星书 记 员 刘海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