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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16执584号襄阳市某酒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某酒店,襄阳市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584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某酒店。被执行人襄阳市某公司。申请执行人襄阳某酒店与被执行人襄阳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鄂06**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襄阳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67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