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5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良彬与潘正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良彬,潘正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良彬,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潘正贵,男,196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284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正贵名下位于本市某房屋共计六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袁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