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铎与马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铎,马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18号原告:陈铎,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马立斌,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陈铎与被告马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铎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陈铎负担。审判员 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