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铎与马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铎,马立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18号原告:陈铎,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马立斌,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陈铎与被告马立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铎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陈铎负担。审判员  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