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华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2166号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8号F区一层。法定代表人:袁辛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婷婷,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华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石基镇金山村华创动漫产业园A11栋10号。法定代表人:蔡青,具体职位不详。被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69号。法定代表人:刘焱,具体职位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华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华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西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华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525元。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彦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