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李先凤与董刚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凤,董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239号原告:李先凤,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被告:董刚,男,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其他不详。李先凤与董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先凤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先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先凤负担。审判员 吴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卢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