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周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周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1494号原告:孙某,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周某,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孙某与被告周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翟立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