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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覃羡琦与覃宇蔚、刘毅声、东莞市宅品基地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67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毅声,覃羡琦,覃宇蔚,东莞市宅品基地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毅声,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曾彩婵,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妮,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羡琦,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覃宇蔚,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李贝嘉,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鹏,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东莞市宅品基地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彩婵,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妮,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毅声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3民初5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毅声上诉称,被上诉人虽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但其涉及法律关系系股东资格的确认以及股东权利义务的承担,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案涉公司住所地所在的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刘毅声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即上诉人刘毅声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