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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钟清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钟清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3338号原告: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蒙山大道立交桥南端路东。法定代表人:吴学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石,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清钢,男,汉族,居民,1963年2月7日出生,住临沂市北城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杰,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成志,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清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被告钟清钢不服,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鲁13民终4840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6)鲁1302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山东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子瑜助理审判员  梁文君人民陪审员  朱孔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俊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