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6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齐爱军、齐成强等与于晓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爱军,齐成强,齐某,于晓芳,张玉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634-2号原告:齐爱军,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齐成强,男,199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法定代理人:齐爱军(系原告齐成强之父),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齐某。法定代理人:齐爱军(系原告齐成强之父),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于晓芳,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张玉侠,男,汉族,成年,住梁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7108993,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裕林大厦B座。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263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于晓芳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于晓芳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解除对其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告于晓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于晓芳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梁吉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