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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智敏、秦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智敏,秦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647号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石马河阳光家园16号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166420。法定代表人:蓝立超,经理。被告:黎智敏,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秦川,男,200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智敏、秦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