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1049号原告: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33号主楼第三、四楼。法定代表人:王亚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秋圆、余丹丹,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263号昆明候谷花园D3幢1层商业1-1号、1-2号、1-3号;2层商业2-1号;3层商业3-1号。法定代表人:朱开荣。原告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云南金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其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查香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