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域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长春市朝阳区老杨太太小吃部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域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春市朝阳区老杨太太小吃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50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域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老杨太太小吃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域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老杨太太小吃部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案件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