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恢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坤叶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坤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0204执恢158号被罚款人陈坤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坤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被罚款人陈坤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陈坤叶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4月2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