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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顶峰、韩婉迎、咸阳佳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顶峰,韩婉迎,咸阳佳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惠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顶峰,男。被执行人韩婉迎,女。被执行人咸阳佳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北上召。法定代表人强天龙。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顶峰、韩婉迎、咸阳佳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渭证执字第01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证书约定:张顶峰、韩婉迎应归还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部借款本息共计422226.38元,咸阳佳通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执行费63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顶峰、韩婉迎、咸阳佳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8560.3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