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3民初50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杨树森与陈燕、郝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森,陈燕,郝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5016-1号原告:杨树森,男,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谭丽娟,系辽宁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女,现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郝晓平,女,现住庄河市。原告杨树森诉陈燕、郝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树森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树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树森负担。审判员  赵日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毛毅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