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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单宝福、刘学重、李桂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42号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地址泊头市。法定代表人单宝福。被保全人刘学重,男,49岁,1967-12-21出生,地址泊头市。被保全人李桂荣,女,46岁,1970-09-22出生,地址泊头市。本院(2017)冀0981财保60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4071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甲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毛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