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单宝福、刘学重、李桂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42号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支行,地址泊头市。法定代表人单宝福。被保全人刘学重,男,49岁,1967-12-21出生,地址泊头市。被保全人李桂荣,女,46岁,1970-09-22出生,地址泊头市。本院(2017)冀0981财保60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4071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甲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毛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