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服务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服务中心,刘正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468号原告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西二路与启阳路交汇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563574481。法定代表人刘霞,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庆宝,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彦普,局长。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7号。法定代表人来玉秀,主任。被告刘正春,男,成年,住临沂市。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机关服务中心、刘正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刘正春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