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1与孙×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1,孙×2,孙×3,孙×4,孙×5,张×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2297号原告:孙×1,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莉,北京市延庆区百泉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2,男,1962年5月9日出生。被告:孙×3,男,1947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孙×4,男,1955年9月30日出生被告:孙×5,女,1960年1月1日出生。被告:张×,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原告孙×1与被告孙×2、孙×3、孙×4、孙×5、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孙×1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1撤诉。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康纬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