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2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范毓彬与杨坤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毓彬,杨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224号申请执行人范毓彬,男,生于1970年9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杨坤林,男,生于1960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2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5419元,尚欠254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29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