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3民初2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王某某,范某某,王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49号之二申请人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住所地宁陵县。负责人冯永健,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杰,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宁陵县。被申请人范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某之夫。被申请人王某,女,回族,住宁陵县。申请人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范某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范某某、王某银行存款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范某某在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70000元。账号为:62×××21、62×××64。案件申请费720元,由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建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