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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唐长武与李洪伟、董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长武,李洪伟,董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422号原告:唐长武,男,汉族,1964年5月1日生。被告:李洪伟,男,汉族,出生年龄不详。被告:董桂香,女,汉族,出生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长武诉被告李洪伟、董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虽然原告方提供了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但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多次查找未能找到被告。原告唐长武也没能找到被告的地址。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长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姜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栾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