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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方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吉庆东,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伟,男,生于1987年8月4日,汉族,该社工作人员,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女,生于1986年3月30日,汉族,该社工作人员,住什邡市。被执行人: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什邡。法定代表人:方远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宝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23305.6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