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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5426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於利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於利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426号原告: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41325486U,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大众都市家园7号楼底层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璐,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该公司员工。被告:於利珍,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於利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凡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