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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沈建民、史建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建民,史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建民,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明,浙江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史建平,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再审申请人沈建民为与被申请人史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民终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沈建民于2017年4月1日以“为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沈建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建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忠良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吕 俊 来源:百度搜索“”